办理。我厅高度重视,会同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认真研究,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我们认为,您所提的建议对加快工厂化海水养殖工作很有价值。现答复如下。
一、省政府尽快出台更加合理的养殖尾水排放地方强制性标准的问题。为推动水产养殖业健康绿色发展,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我省计划2022年底前出台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强制性标准。目前,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我厅正在有序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的编制工作。通过组织开展水产养殖基础调查、水产养殖尾水的污染监测、各市县代表性区域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的受纳水体水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分析,结合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分区、分级合理确定海水养殖、淡水养殖和工厂化养殖尾水排放的标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列入海南省2021年第二批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项目编号为2021-Z046。现该强制性地方标准的调研和起草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
二、关于制定入海排污口备案分类管理办法和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技术规范的问题。一是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2022年生态环境工作要点》和《2022年生态环境分领域工作安排的通知》,将出台入海排污口管理办法列入2022年生态环境工作安排,同时将“根据有关深化改革文件要求,制定入海排污口管理办法,编制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技术导则”列入2022年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安排。目前为进一步做好入海排污口设置的技术指导,省生态环境厅正在开展海南省入海排污口规划布局研究。二是省生态环境厅开展入海排污口设置的相关工作。2021年3月,省生态环境厅印发《2021年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对全省7个市县8个海水养殖区、166家直排海污染源监测企业(排放口171个)开展监测。2021年10月,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入海排污口管理工作的通知》,督促指导沿海市县加强和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和监督管理。2021年12月,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沿海市县在全国二污普的基础上,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完成入海排污口的全面排查,摸清各类入海排污口的数量、分布及排放特征、责任主体等信息,建立了入海排污口动态信息台帐。目前,省生态环境厅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海南省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三、关于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扶持地方统一建设养殖集中取排水设施和尾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问题。经省政府同意,2022年省财政厅和我厅印发了《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十四五”期间将统筹中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和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在优先保障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等民生项目的前提下,重点支持渔民减船转产、渔船更新改造、生态环境修复、海洋牧场建设、标准化池塘改造、深远海网箱养殖等项目、休闲渔业发展等。海水养殖取水设施未纳入资金支持范围,建议由各市县统筹保障。2022年,省财政已下达各市县中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和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13640万元,用于专项支持实施淡水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及养殖尾水治理项目。2020年至2022年,我厅在万宁东澳、万宁乐群、万宁乌场、文昌、东方等市县开展12个养殖尾水治理项目,政府共投资1.7亿元,其中下达万宁市养殖尾水治理资金1900万元。我厅正督促和指导各市县认真谋划养殖尾水治理项目,并争取资金给予补助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