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减少污水排放成本,H公司在两年里“计策”频出——引入河水稀释污水干扰自动监测数据、私设暗管直接超标排污,将含有毒物质的生产废水偷偷排入公司旁边的河流……直至被群众举报而案发。
2021年5月31日,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H公司厂侧门外北侧约10米处窨井进行采样。
经江苏省常熟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江阴市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H公司罚金80万元、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33.89万元和鉴定费等事务性费用19.8万元;判处被告人、该公司负责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并禁止顾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污水处理及排污有关的经营活动。
近日,该案例入选最高检、、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的依法严惩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典型案例。
2021年5月31日下午2点多,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接到一个举报电线米左右的一处窨井被人打开了盖子,窨井里有根水管在排放‘黑水’,你们快来看看怎么回事。”
执法人员通过电子设备调阅了H公司的相关资料。资料显示,该公司主要从事经编毛巾生产加工,使用河水作为生产用水,其染色工序产生的废水含有锑等污染物,排入河流后会影响藻类植物释放氧气,影响植物生长。2019年6月,该公司被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并在该公司总排污口安装了自动监测设施,实时检测污水是否超标。
同年6月7日,常熟市公安局、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联合对H公司再次进行检查。在染色车间距离气浮池不到一米的角落,一根直径10厘米、长50厘米左右的管道引起执法人员的注意,为何管道上会有阀门?它控制着什么?在执法人员追问下,高某说出实情:“这个管子是刚拆下来的,接上之后利用阀门可以控制河水的排入。”
原来,早在2019年6月,为了确保自动监测设施上的COD数据不会显示超标,周某在顾某的默许下,引入河水对污水进行稀释,以此干扰自动监测设施。2020年5月中旬,为解决因订单量激增导致污水处理设备超负荷运行而造成气浮池满溢的问题,周某安排工人将部分未处理的超标污水直接通过水泵抽排至厂外的窨井内,污水最终流入附近水域。
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私设暗管排污、超标排污,案件中三个污染环境的行为均构成犯罪,属于同一犯罪构成下实施的不同行为,在定罪时应该将数个行为造成的后果一并进行考量,并且根据案件情况作出严格限制缓刑适用等量刑建议,但同时也要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
为了在精准打击犯罪和修复生态之间找到“最优解”,检察官对顾某、周某释法说理,两人表示愿意缴纳费用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综合考虑他们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拆除私设的暗管,且有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的意愿和能力后,常熟市检察院提出“在一审宣判前全额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可以在自首等从轻情节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量刑减让”的建议,认为主行为人周某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长达两年,且将未处理完毕的污水直接外排,主观恶意明显,因此对周某建议不适用缓刑。
2022年6月15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被告人周某、顾某对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自身行为感到悔恨不已。庭审结束后,H公司立即全额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及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用153万余元。7月8日,江阴市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如上判决。被告单位、被告人均未上诉。
案件办结不是终结,如何让被破坏的河流最大程度修复才是最终目的。判决生效后,常熟市检察院联合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对受污染河流及相关支河实地踏访,委托第三方公司制定了专业的水系修复整治工作方案,通过对相关河流进行河道清淤、畅流活水、水生植物生态净化、驳岸维修及新建等措施修复生态,并会同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对修复情况全程跟踪指导。
如何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础上,以司法办案促进社会治理,达到既“抓末端、治已病”,又“抓前端、治未病”效果?常熟市检察院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重点排污单位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多项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充分运用“类案剖析+专题报告+跟进监督”机制,延伸剖析行业领域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向常熟市党委政府报送了《部分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失真”影响生态环境建设需强化防控》专题报告,市委强调加强预防教育,聚焦全市366家重点排污单位开展以案释法。
此外,基于常熟市检察院与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常熟市公安局在办理上述案件中的协作成效,三家单位将持续优化一体化办案机制,在案件调查、司法鉴定、证据保全、行政强制等维度进一步强化协作,对疑难复杂的重大违法犯罪案件,及时启动行刑衔接机制,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提升案件侦办效率,推动特定行业领域的诉源治理。(卢志坚 金梦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