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河南平顶山舞钢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以“犯罪主观故意不清,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对卢灿不起诉。此前,从事五金机械配件生产加工的浙江台州男子卢灿,因其研发销售的自动恒压式减压阀被鉴定为散件,一审被判非法制造、罪,获刑十年。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卢灿是台州一名经营五金机械配件生产加工的个体户。自2016年起,由他本人研发的一种“自动恒压式减压阀”投入生产,并先后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2018年4月,河南平顶山市公安局破获一起非法弹药大案,其中一名销售部分配件的卖家石某鹤到案后交代,他在网上售卖的恒压阀系从卢灿处购得。同年8月,卢灿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邮寄罪,在台州家中被平顶山市警方带走。
恒压式减压阀主要用于与高压气体有关的各种设备、管道,将高压气体以设定的较低压力稳定输出,属于机械配件类中的通用部件,可用于鱼缸增氧、潜水氧气瓶调压等多种场景。2014年《关于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附件“主要零件及性能特征明细表”中列有气瓶、气门等,但恒压阀不在其中。
依据《批复》,气门是指中用于控制气室完成击发的零件。卢灿的二审辩护人郭鹏认为,涉案恒压式减压阀的作用是将高压气体减压并稳定在设定压力值的输出,不具备阻挡或控制气体排放完成击发的功能。因此,与气门存在显著区别,需要改装后才可能成为散件。
2016年物证鉴定中心制订的《散件的检验方法》(IFSC 08-02-03-2016)明确规定,疑似散件一般应与密切相关,不包括民用市场上可合法任意购买且未经过改造的机械或者电子产品。
但一审时,卢灿仍因销售恒压阀获刑十年。2020年11月26日,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警方在卢灿家中查获的775只恒压阀均属于散件,而他在明知其制造、销售的恒压阀具可以组装的情况下,利用网络向他人销售,构成非法制造、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一审判决下达后,卢灿提起上诉。2021年4月29日,此案二审在平顶山中院开庭审理,庭审围绕此前两份鉴定结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卢灿研发生产的恒压阀是否具有民用用途及被告人有无犯罪的主观故意等焦点展开。
卢灿的辩护人为他做了无罪辩护。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和河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两次鉴定不仅使用检材不当,且鉴定机构本身的资质存疑,得出的鉴定意见不具有合法性。
此外,围绕两次鉴定产生的另一核心争议焦点则是卢灿研发生产的恒压阀是否具有散件的专用性。2016年物证鉴定中心制订的《散件的检验方法》(IFSC 08-02-03-2016)也明确规定,疑似散件一般应与密切相关,不包括民用市场上可合法任意购买且未经过改造的机械或者电子产品。本案中,卢灿生产的类似款型恒压阀至今都可以在淘宝、京东网上任意购买,可应用于水产养殖、矿山设备、潜水设备等民用领域。
法庭上,卢灿坚称自己并无非法制造、买卖、邮寄的故意,并当庭提出申请,希望由物证鉴定中心对其生产设计的恒压阀进行重新鉴定。
平顶山市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在发表出庭意见时认为,卢灿对他所销售的恒压阀可以被用作散件是明知的,但其是否知晓下家在买进恒压阀后有无将其用于组装,这一事实尚不清楚。此外,目前卢灿卖出的恒压阀中被用作散件的数量也不明确。因此,出庭检察员表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合议庭发回重审。
2021年6月,卢灿的家属收到平顶山中院出具的二审裁定书。裁定书显示,平顶山中院认为,卫东区法院作出的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撤销原判,将此案发回重审。
2022年1月,卢灿被取保候审。2023年2月8日,卫东区法院通知卢灿,根据平顶山中院作出的《同意变更管辖决定书》,该案改由河南平顶山舞钢市法院审判。
4月14日,舞钢市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显示,“经本院审查认为,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认定卢灿非法罪的犯罪主观故意不清、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舞钢市检察院决定对卢灿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