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2021年初,陆某某母亲去世,在操办丧事期间,陆某某聘请“丧事一条龙”操办丧事。丧事结束后,陆某某在收拾物品时,因觉得可惜,便将未用完的液体甲醇燃料与客人喝剩下的白酒混装在塑料桶内一直保存在自己家中。
2022年,陆某某的姐夫阮某某去世,在操办丧事期间,陆某某将存放在自己家中的蓝色方桶内的白酒及甲醇混合物提供给姐姐,用于招待参加丧事的客人。不幸的是,参加丧事的其中4人在饮用该混合物后相继死亡,多人饮用该混合物后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死亡的4人死亡原因系甲醇中毒导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宣判,陆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此后,死者家属作为原告,向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陆某某及其姐姐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100万余元。经花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赔偿诉请。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3月21日,张某在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丰乐镇石通村五社其弟家为其母亲办理丧事,聘请46岁男子罗某操办“流水席”。3月20日18时许,罗某在丰乐镇购买了五桶醇基燃料,运至张某其弟家厨房中存放,作为燃料备用,未安排人员看管。3月21日午餐前,43岁的男邻居王某和34岁的梁某在张某其弟家厨房中,把存放的醇基燃料误认为是食用白酒,装入容量为10斤和5斤的白色塑料酒壶,中午和晚上分别提供给客人饮用,致使部分食用者甲醇中毒,造成4人死亡,另有13人在医院接受观察治疗。
2020年12月,四川南充村民王某因将醇基燃料当成白酒,在婚宴上倒给宾客饮用,造成4人死亡、多人中毒。最终,未妥善保存醇基燃料的东家张某、和将醇基燃料当成白酒的王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8年4月,在云南楚雄,武定县狮山镇的一场丧事聚餐后,就餐人员误将饭店用塑料桶装的醇基燃料当做剩酒收走,带到另一餐厅,导致多人误食,引起急性甲醇中毒,事件造成24人中毒,其中3人死亡。
资料显示,甲醇产生的甲酸很难将其代谢,导致甲酸在体内蓄积。尤其容易在视网膜周围堆积,毒害视网膜细胞,损伤眼部功能,甚至让人失明。脑神经也会受到破坏,而产生永久性损害。误饮5毫升以上甲醇就会出现中毒症状,10毫升以上就可能对视神经产生永久性损害而导致失明,30毫升以上就可能造成死亡。
据四川省市场监管局消息:部分以甲醇为主体的醇基燃料,在口味上也和白酒类似;虽然根据醇基燃料成分配比的不同,其颜色、气味可能会有差别,但一旦醇基燃料管理不当,被误用成白酒上了餐桌后,在宴席觥筹交错的氛围下,群众不易辨别,容易导致悲剧发生。
鉴于误用醇基燃料的危害,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第18号公告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尽量采购使用乙醇作为菜品(如火锅等)加热燃料。使用甲醇、丙醇等作燃料,应加入颜色进行警示,并严格管理,防止作为白酒误饮。”
因此该局提醒加强醇基燃料的采购、运输与存储管理。通过正规渠道采购醇基燃料,索要并保留采购相关单据凭证。醇基燃料的运输,严格按危险化学品要求对醇基燃料进行运输。存储时,做好“醇基燃料,严禁食用”等醒目标签标识,指定专人管理、单独存放、远离火源;严禁与食品(包括白酒)、食品原料、消毒酒精等混合存放。
农村宴席应尽量按原食药总局2018年18号公告(上文提及),使用乙醇作为食品加热燃料;若使用醇基燃料时,必须加入颜色进行警示,落实专人管理。引导农村宴席举办者或承办者在食品加工中避免使用醇基液体燃料,若使用,严格管理;从正规渠道购买白酒,做好勿过量饮酒宣传,谨防酒精中毒等事件发生。